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原告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该适格的原告不仅仅限于软件著作权人,例如通过独占许可获得使用权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原告。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软件著作权案例中适格原告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为证明其属于适格原告,神州XX有限公司主张其取得涉案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的来源为,神州XX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受让的游戏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其中证据有其与神州XX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及奥美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证据。其中《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以证明该协议的签署以及协议内容的约定授予了原告主张的本案系争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授权书》以证明奥美电子有限公司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其认为首先涉案游戏软件均由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引进发行,在其完成收购后,则由其负责引进和发行工作,足以说明其系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全部权利,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其次《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系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评析:经查,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关于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其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原告主张其是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独占被许可人,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诉讼理由不予成立,驳回起诉。首先原告主张其是从奥美电子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全部权利,享有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但奥美电子有限公司并不是涉案软件著作权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奥美电子有限公司从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涉案著作权益的相关证据。其次其主张《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明确约定了其系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独占经销权,因而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其是否具有游戏软件产品的独占经销或代理权,而在于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与其之间是否存在诉权约定,著作权人是否授权予其可以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但依据《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约定其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且该协议是由菲万蒂环球游戏公司与其签订,而非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与其签订。故原告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不属于适格原告!

个人评析:当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毋庸置疑。非著作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也可以取得著作权。通过许可、转让取得著作权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呢?这需要明白许可、转让的意义。著作权的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存在显著区别。其中著作权转让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取得完整的著作财产权,其对软件既可以使用也可以处分。当软件著作权被侵权时,其当然可以以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著作权许可使用仅仅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使用该软件。其原则上不单独享有诉权。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此种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时,排他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当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普通许可是指除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著作权人仍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原告神州XX网络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著作权人或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者签订协议取得独占许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行为是经过授权的。且其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独占许可权与游戏软件的独家代理权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独家代理有关引进发行事宜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但反过来,并不能仅凭引进发行行为就推定著作权人已将全部著作权益许可给被许可方,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不属于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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