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图片的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便利,人人都是自媒体,但同时图片侵权案件日益频发。
很多人认为使用网络上下载的图片,“只要不盈利就不侵权”、“使用中标记免责声明就不侵权”,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歪曲、篡改、剽窃作品的,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等十三种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整理系列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带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侵权的规定较为严苛,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图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均可认定为侵权。
一、自查:检查自己部门所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是否存在引用文章、图片、视频没有标注出处,如果有,请及时修正;涉及侵权,及时删除。
二、本部门在使用图片时应当首先选择本单位的原创图片或是从相关设计网站、app免费使用的图库中下载。
三、如需要发布使用其它权利人的图片时,应当注明作品来源,或者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沟通协商授权许可事宜,支付必要的费用。
四、当平台的图片被告知侵权时,首先应将涉及的公众号文章中的图片删除下架,停止侵权;其次,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
我们应该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调动人们的创造主观能动性;规范平台行为,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