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著作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超过60%,是主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著作权与专利或商标等权利不同,它是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无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授权产生。因此,在著作权权利的产生、使用、管理和保护方面与专利权、商标权等有很大的区别。

建立完整的作品创作档案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可以为未来出现著作权归属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企业在创作过程中应该收集整理创作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作品的立项报告、创作思路、创作手稿、修改意见、作品定稿、公开发表等等。采用第三方电子存证的方式可以进一步固定这些创作过程材料,增强证据的可信度。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

第三方电子存证因其便捷性、成本低、具有一定公信力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取证固证,已被司法机关所接受,是经济、有效的手段之一。

在创作作品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特别是在委托或合作创作的情况下。近年来,由于委托或合作创作引发的版权争议不断增加,企业必须提高警惕。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该与创作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就会产生争议。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创作,例如记录他人讲话或整理他人讲述的自传体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作品的版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可以得到适当的报酬。然而,执笔人并不是作品的作者,因为他们并没有参与实际的创作过程。

总之,企业在委托或合作创作时,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如果不明确规定,就会产生版权争议。

著作权合同需要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因用词不规范而产生歧义和纠纷。因此,起草或审核著作权合同的人员应该是法律专业人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然而,实践中,专有使用权的范围经常会引起争议。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专有使用权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理解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在内,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类似于被许可人获得了独占许可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许可人获得专有使用权并不代表其可以许可第三方行使同一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另外,在许可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双方约定独家许可使用的情况。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独家许可使用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将独家理解成独占还是排他,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起草著作权合同时,必须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以避免给未来的著作权纠纷埋下伏笔。

对于作品的验收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不同的内容。比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可以设置测试用例和测试结果的标准;在设计合同中,可以设定设计方案和设计稿的规格和要求;在委托创作过程中,可以约定作品的创作要求、创作方式、创作时间等。在设定验收标准时,应当尽量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置验收时限、验收流程、验收方式等来规范验收过程,减少争议的发生。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举证等方式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提交仲裁委员会、诉讼等。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和解决分歧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与两个或更多作者的合作作品时,版权由所有合作者共同拥有,其行使需要一致同意。如有分歧,除转让权、许可独家使用权或质押权外,任何一方均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其权利。但是,获得的任何利润应在所有合作者之间合理分配。

为避免在合作作品行使版权方面发生潜在冲突,建议从合作过程一开始就澄清行使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方式,特别是在有许多合作者或继承人的情况下。

从权利处分角度看,除转让权、许可独占使用权、质押权外,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第三方侵犯著作权时,任何合作者都有权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作品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润应在所有作者之间公平分配。

企业在著作权管理过程中常常遇到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问题。正确区分二者对于维护企业和员工各自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职务作品是指在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过程中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创作者虽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但是该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实际创作的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有所不同,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包括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答案是否定的,自然人只有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能归类为职务作品,自然人创作的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作品,系自然人的个人作品,其著作权由自然人个人享有,不属于职务作品范畴。

正确区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需要明确作者创作该作品是否属于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这里的工作任务包括自然人在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自然人在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所处工作岗位的固有职责,也包括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安排的与其岗位无关的创作任务。并非自然人在其岗位上创作的所有作品都属于职务作品范畴,只有自然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能归类为职务作品。同时,要考察特殊职务作品,需要了解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的事实。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自然人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会使用各种类型的作品,如软件、图片、字体、音乐等,这些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有些企业直接复制使用作品,有些则未经许可进行修改、改编、汇编他人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常见的行为。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著作权缺乏事前审查机制,导致侵权纠纷频发。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在任何对外的宣传材料、文件、图片、字体、装潢、产品等涉及使用作品的场合,都应由律师或法务部门进行事前审核,以确保将侵权风险降至最低。审核工作包括:确定使用的作品是否属于企业原创、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演绎许可、是否签订许可合同、是否支付报酬等方面。如果审核后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企业相关部门或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解决措施,供参考决策。

改编作品是指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经过独创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新的作品。例如,基于已有文学作品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对外文作品进行的翻译、对古籍进行的整理和注释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于改编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加工而形成的,所以创作改编作品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原著作权人有多人的,应当尽量获得每一位著作权人同意。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的,显然已经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如果原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则不在此限,无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进行改编,但仍需注意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原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依然存在,不得侵犯。

常言道,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创意思想,因此模仿和抄袭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抄袭是指对作品具体表达形式(创作元素)的复制,而模仿则是对作品创作思路和风格的借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模仿行为进行规制。若两部作品在思想或创意上十分相近,但是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展现,则不能认定为抄袭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这种模仿超出了合理界限,已经涉嫌对具体表达形式(创作元素)的模仿,就很可能会构成侵权。

举个例子,假如两幅山水画都采用了中国风的元素,一幅画的是春天的山峦,另一幅画的是冬日的北国风光,虽然这两幅画在创意上相似,但其表达形式却完全不同,因此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企业应该清楚模仿和抄袭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注重对作品表达形式的审查,避免因表达形式上的相同或近似而被认定侵权。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作品类型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如何判断侵权行为。在一些新类型作品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作品类型难以确定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网页和网络游戏都是新兴的作品类型,其著作权归属是否明确,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充分了解该类型作品的特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以便能够向法院明确主张自己享有该作品类型的著作权。

同时,随着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已经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但对于一些新类型作品的法律适用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性地审理新类型著作权案件,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立法精神进行判断。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将为后续著作权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确定作品类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新型作品类型的法律适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们需要在遵循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创造性和适用能力,加强对新型作品类型的研究和认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