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依法保护版权,形成知识创新的良性循环。我国盗版泛滥,盗版在音像、软件市场已成为主渠道。盗版泛滥的成因主要是暴利驱使、消费者需要和执法不力;危害主要是侵犯著作权、阻碍民族软件企业发展壮大、破坏依法治国方略、有损我国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保护版权的5条对策:修订完善法规;强化版权行政监管、处罚和刑事制裁;版权人自我保护;公民守法教育;民族软件实行低价策略,国家出面反垄断、鼓励发展自由软件。

1998年,美国副总统戈尔代表美国政府提出了“知识经济”概念。美国在信息技术硬件、软件、人才三方面确实已建立了绝对领先和垄断地位。美国经济在信息技术推动下,已连续增长了七、八年,其强劲增长势头看来仍将持续下去。

欧洲联盟随即正式出台了知识经济政策纲领。准备用知识经济重振欧洲,解决困扰欧洲的高失业、低增长问题。

其实我国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相继实施了“863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高科技发展计划。但是,当知识经济浪潮突然来临的时候,我们仍然感到手足无措。宣传媒介、知识界忙于介绍、翻译、解释,至今没有提出我国的知识经济纲领和对策。

知识经济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发达国家,其贡献比例已经超过总增长的60%。另一方面,科学劳动供给与需求、资源投入与知识产出、知识生产与消费成了当然的经济活动。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创新和知识生产。

知识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知识的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新知识迅速传播普及以增加社会福利。这在科学发现、科学发明方面体现得很明显。更适宜政府介入用公共财力来支持知识的生产。知识生产者本身则获得命名、发表、获奖、荣誉等精神权利。知识的私有产品性质,则要求知识生产者获得成本补偿并有利润,以激励知识创新。这在应用技术方面表现突出。

知识创新有几种补偿途径。一是技术有效保密,获得专有技术产品利润。二是在技术被破译、仿制前,短期内获得超额利润。三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例如利用自有专利技术自行生产获利,转让专利收费,版权许可收费和分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有了这项制度,才能有效地鼓励知识创新、激励知识生产。

知识产权,简单地说就是智力创造的信息化财产。知识产权的特点,是在物质上可以有无限数量的复制件,体现知识产权的却是这些物质载体包含的信息具有的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可以比较准确地定义为:在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主要是商标权、专利权。各国几乎都制定了工业产权保护法律,从财产权益方面鼓励创造力传播和创造成果的应用,鼓励公平交易。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表演作品,唱片、广播等的客体权利。版权保护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在社会使用作品时版权人享有人身权利、获得财产报酬,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

“盗版”,并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人们有各种理解。并不是所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被人们称为盗版。例如抄袭他人文章,一般称为剽窃、抄袭。通常的“盗版”概念是指:针对商品化书籍、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复制、发行。软件商提供了另一种“盗版”定义: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复制或使用版权作品的营利行为。这个定义把使用者纳入了盗版者范畴,有一定的争议。

我国的盗版现象不容乐观,甚至可以用猖獗来形容。可以分为书籍、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三个主要市场来考察。

书籍盗版由来已久,在80年代后期迅速实现了规模化、现代化。80年代以前,由于书籍底价未放开、只有单一的新华书店经销渠道,书籍盗版并不严重。随着个体书商迅速成长、书籍底价放开并大幅度上涨、畅销书机制形成,盗版也愈演愈烈。某种书首版一旦畅销,盗版马上出笼,趁热发售。宣传力度越大的书、争论越大的书,越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盗版的主要目标,是畅销文学书籍、中小学辅导材料、各类工具书。甚至新华字典、《我的父亲-》都难逃被盗版的厄运。

书籍盗版,已经形成了从制版、印刷、批发、运输、零售一整套高效运行的渠道,其运行效率可比新华书店渠道高多了。盗版还充分运用高科技的制版、印刷手段,一改以往粗制滥造的形象,制作精良程度同正版不相上下。有的盗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冒充正版销售,价格一样。由于书的高定价,正版书在各环节利润都很高,何况盗版书用不着支付著作权费用、审批费用、市场策划推广费用?

尽管这几年破获的书籍盗版案件数增多、案件标值也越来越大,但是盗版的渠道、源头并没有遭到有效打击,盗版的规模反而扩大了。现在正版者为了防盗版,在出版过程中出出设防,采用各种防伪技术措施,正式发行前高度保密,有的连书名都不敢在发行前公开。正版者像作贼似的小心翼翼,盗版者倒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行其道了。最近王朔的著作在征订时都未提供书名,却还是在发行不久就被盗版,可见盗版的厉害了。

盗版的音像制品,近年来已压过了正版,成了市场主渠道。我国自80年代普及磁带录音机起,就有了音像制品盗版。不过由于磁带转录的天然技术限制,盗版品的质量比原版差很多,正版、盗版的价格差距又不大,所以盗版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1996年VCD机大规模进入中国家庭后,音像盗版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首先是正版VCD片价格居高不下,故事片四五十元一张,卡拉OK片三十多元一张,家庭消费不起正版盘片,盗版乘机以消费者愿意接受的低价占领了盘片市场。其次是盗版VCD效果与正版无甚差别,信号数字化传输、储存和模型压制生产,使得信号失真很小。第三是VCD片节目来源广,可以从正版VCD、CD、录像带等节目源来制作盗版。第四是VCD片物质生产成本很低,原因是塑料基片压模生产。盗版者因为不附著作权报酬、节目制作成本,可以用很低的价格把盗版VCD、CD片投入市场。因而自1996年以来,全国各地盗版VCD批发、零售、租赁市场特别火爆。可以说要找一家只卖正版VCD片的店子很困难,因为卖正版的新华书店只占市场的极小份额,而且也混进了盗版片子。虽然1998年中国政府通过重奖举报者捣毁了多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向合法光盘生产线派驻了专门监管人员;但是盗版VCD市场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国内生产的、走私入境的盗版、黄色VCD仍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

同VCD零售、租赁市场的奇特繁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音像公司、出版社经营惨淡、举步维艰。制作、出版一个VCD片目或录像带节目,只能发行几万套,上了十万套就是了不起的发行量要举杯相庆了。这与中国实际拥有的几千万台VCD机相比,极为不成比例。盗版则不同,发行量动辄上百万套。正规音像公司生产VCD片也在盗版:使用音乐不主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还粗制滥造来降低成本。这样形成恶性循环,生产正版VCD越发艰难。

最惨的还是电影的制作者、发行者和电影院。每部电影大片正式放映前或刚刚放映,各种版本的盗版VCD已经先行出击,占领了市场,愿意去看电影的人就所剩无几了,电影票房损失惨重。近年来,进口的美国大片每片必盗,港产娱乐片多数也被盗版,连国产的热门电影如《甲方乙方》、《男妇女主任》等也被盗版。盗版还有“电影版”(指从电影院偷录的版本)与家庭光盘版的区分。最近被盗版的典型案例,是电视剧《还珠格格》续集和电影《宝莲灯》。全国有线多万元的高价购得《还珠格格》续集播映权。但在各台6月底播映以前,盗版VCD已经在各地市场上火爆了近两个月。日租金高达2-3元/张,而且一租就是50多集,一般的VCD片日租金才1元。售价也高达20元左右一张,一般的盗版VCD才5元左右一张。盗版的制作者、发行者、批发零售者、租赁者均获得了可观的利润。有线电视台观众流失惨重。也许由于中国缺乏权威的收视率调查,有线电视台对广告发布者到还有托词。这可是盗版给正版上的精彩一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投入巨资制作的动画大片《宝莲灯》,8月1日在上海首映,第二天上海市场就出现了多种盗版的VCD。逼得发行方提前了各地的放映期,但盗版的VCD还是占领了各中小城市的市场。

计算机软件盗版市场又是另一种景观。一方面,盗版软件,特别是大型软件与正版的价格差距极大。盗版光盘10元左右一张,容量高达650MB,包含的多个软件正版价格往往高达数千元。另一方面,盗版软件主要给购买者、使用者节约开支、创造收益,制作、发行者只得到了同盗版音像制品差不多的利益。与盗版VCD主要用于家用、租赁不同,盗版光盘软件可以复制、安装到多台计算机。这些特点,造成了盗版软件光盘市场的高度繁荣,给软件版权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根据商业软件联盟(BSA)等报告,1998年全球应用软件盗版率为38%,损失约110亿美元,大约有2.3亿套安装的软件是盗版,比1997年略有下降。其中美国盗版率为25%,损失29亿美元;西欧盗版率为36%;巴西盗版率为61%;亚太地区盗版率为49%;中国市场损失约12亿美元。

1998年,中国的计算机拥有量已经超过1500万台注1。正版软件的销售量很难超过5万套,这与计算机实际使用的软件数量相差太远。1998年,我国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收入比值约为10:1,发达国家一般超过10:5。我国的消费者还没有为购买软件付出投资的习惯。我国正版率较高的只有几个细分市场:OEM预装、杀毒软件、财务软件,以及关键性系统。在其他类软件中,投入大额资金开发的软件,得不到合理的市场回报。民族软件公司也因此生存困难、小打小闹,长期难以扩大规模、无力开发大型软件。国外的大软件公司,有雄厚的实力和其他市场的收益作后盾,主要针对大型用户销售,对零售市场则以提高使用率为主不计眼前收益。一些媒介更直指微软公司采用“放水养鱼”策略,放任、纵容消费者使用它的软件的盗版,以挤垮我国民族软件;在消费者用惯了它的软件离不了时,再采取法律行动进行高额索赔,不化一分钱却获得比正常销售更高的收入。我国使用计算机的大多数单位和个人,都使用了数量不等的盗版软件。民族软件公司却在高风险、低收入、人才流失中苦苦挣扎。

利润驱动是盗版的原动力。盗版者不支付著作权报酬、逃避国家税收,还借助正版的宣传推广攻势,自然获得了比正常产业高得多的利润。在暴利驱使下,盗版者先是个人铤而走险,进而联合成有组织的盗版联合体,形成严密的市场分工和渠道。有的甚至已经渗透进了正轨出版、印刷、运输、发行单位和政府执法部门。他们同政府或明或暗地对抗。

消费者需要是盗版泛滥的主要成因。没有旺盛的市场有效需求,哪有盗版市场的繁荣?近年来正版书刊定价暴涨,以高定价、高发行折扣进入市场。消费者深受高价之害,宁愿忍受质量稍次的烦恼,也要购买低价的盗版。同时高定价也为盗版提供了更大的利润空间。音像市场的盗版更是源于音像制品的过高定价。正版者想通过高定价,以较低的发行量收回成本、获得利润。殊不知市场受供求规律制约,价格越高、有效需求越少。VCD机拥有量形成规模后,完全可以用低价格、大销量获得可观的利润。盗版VCD正是抓住了机会以低价夺走了市场。现在正版VCD片价格也降到了以前的盗版水平,可见以前的正版定价多不合理。计算机拥有量在1995-1996年形成一定规模后,民族软件公司理应适时以合理低价占领市场,但他们却以盗版太多、低价收不回成本为由维持高价。开发工具几千元、中文平台上千元、游戏也要几百元,是主动把家庭消费者拒之门外,连正规单位也消费不起。例如一些单位几十台计算机,如果每台配一套正版操作系统就得几十万元;配齐基本的必须软件,比硬件投资还高。这时的市场,自然就是十几元一张的盗版软件光盘的天下了。

执法不力是盗版的助推器。从80年代 起,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该说法律已经比较完备。可是版权保护执法的公安、工商、文化、版权等部门权责交叉、分工不清、协作不力,打击盗版时冷时热。盗版者明目张胆地卖,版权人眼睁睁看着无力解决、求助无门,执法部门也拿不出有效的办法。对盗版者处罚过轻、以罚代刑。这些都助长了盗版的气焰。另外,正版单位内部泄密、市场操作策略失误,也给盗版者以可乘之机。

1、侵犯了版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人身权利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版权人因盗版而得不到合理的经济回报,阻碍了知识创新。这与知识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

2、阻碍了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壮大。我国民族软件公司,长期在国外大软件厂商和盗版软件的夹缝中求生。在操作系统和大型软件领域,实力有限竞争不过国外大软件公司。在一般应用、游戏、学习软件领域,比国外正版软件有价格优势,却被盗版的国外优秀软件和盗版的国内软件冲击。民族软件因此缺少有效的投入——产出循环,难以积累资金、壮大规模,来开发优秀软件。近年来,民族软件在市场上节节败退,连先前有绝对优势的中文平台、文字处理软件市场都已被微软公司占领,只剩下财务、杀毒、翻译等几片零星的领地。长此以往,我国的民族软件产业必将萎缩、消亡,我国将在技术上受制于人,把握不了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动权。

3、破坏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形成恶劣的社会氛围。现在大多数人使用盗版,明知违反《著作权法》等法规而不以为耻,也没有得到有效地纠正和制裁。这样的环境不依法整治,谈何依法治国?

4、有损我国国际地位,妨碍对外开放。我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盗版泛滥,同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称,也让人抓住了没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实。美国更是以此向我国施压,在其超级301条款威胁下同我国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备忘录。另外,盗版泛滥反映出我国的政府管理效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会让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技术投资者对进入我国投资裹足不前,影响我国吸引外资和实现经济国际化进程。

我国现行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备。除保护工业产权的《商标法》(1983年实施)、《专利法》(1985年实施)外,保护著作权的主要是1991年起实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现行法规不够详细、严密,没有对新的出版形式作出规定,执法主体的权责也不十分明确,需要增补、修订。

另外,《著作权法》允许未经版权人许可营利性使用作品,事后再付合理报酬。由于作者进行市场监督太难,法律诉讼耗时长、成本高,版权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无形中鼓励、助长了盗版的发生。这一规定应予取消,或作出严格限制。

现行法律对盗版使用者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应借鉴香港特区的规定,对盗版使用者实行赔偿、罚款或行政拘留,从市场需求源头遏制盗版。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迈出了禁止单位使用盗版的可贵一步。

一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迅速强化出版市场的日常监管。在制作、出版、发行、印刷、运输、批发、零售、租赁各环节多管齐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把盗版者明目张胆的势头压下去。现在盗版泛滥的诱因之一,就是各部门只搞突击检查,缺乏日常监督,盗版者一年被抓或关门10天,还有350天可以赚钱。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取缔各地的盗版有形集散市场,查处正规出版单位的盗版行为。今后则要研究因特网上的日常版权监督。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工商、版权、文化、广播音像、公安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相互协调,在打击盗版案件时要互通情报、配合行动。目前的一种可行办法,就是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来协调,扩大其协调范围。

三是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现有的音像盗版、图书盗版、软件盗版的批发市场,都多少与地方政府或部门保护,被默许发展或干脆实现了形式合法化。各地要充分地认识盗版的严重危害,为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依法治国,坚决取缔明显违法的盗版集散市场。

四是加大对盗版的处罚力度。对在市场发现的盗版行为,尽量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并注意从零售市场出发,深挖盗版渠道,处罚为首者。构成犯罪的应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作刑事追究,不要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了事。在财产刑方面要处罚得那些盗版制作、发行者倾家荡产,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今年法院审判书籍盗版案件时已经有几十万元的罚金刑判决,开了一个好头。

近年来谈到盗版时,版权人都强调是政府执法不力。实际上《刑法》、《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已经赋予了版权人自我保护的有效武器:刑事自诉。版权人发现盗版后,除了可以向政府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协助调查外,还可以取得证据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自诉。这可以充分调动版权人打击盗版的积极性,比光靠执法部门打击的覆盖面、准确性大得多。

软件业应全面推广杀毒软件、财务软件正版率较高的经验,采用高技术防伪措施和市场渠道防伪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通过全民普法教育、学校教育、媒介宣传,不断加深公民的依法治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认识到盗版的危害。另外,修订法规时增加对盗版使用者的处罚,也能有效地规范消费者的行为。

面对迅速增长的庞大音像市场、软件市场,民族音像公司和软件公司应及时放弃高定价策略,改走低定价、大销量的市场策略来获取利润。这也符合电脑消费品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潮流。在全社会反盗版的法制环境下,只要功能符合市场要求、价格合理,具有天然优势的民族软件公司完全可以胜过国外软件公司,迅速成长壮大。软件正版化,对民族软件很有利,而不利于国外软件提高实际市场占有率。今年的软件低价化已经收到了一定效果。可能消费者愿意在以下的价位时用正版:学习光盘20元、游戏50元、工具100元、中型软件500元。

音像公司应注意内部保密问题,不要再发生正式放映前就出了盗版的现象。区域市场的操作,尽量同时在全国各地推出放映、发行。电影则应尽早发行正版VCD,不要怕损失票房。因为愿意到电影院去的和愿意在家看VCD的,多半不是同一群体。

民族软件则应尽早开发新的销售渠道。除了OEM市场、零售市场外,应该针对单位用户计算机台数多、没有必要每台计算机买一套正版软件的情况,及时以较低价格推行许可证授权制。就是允许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多安一台只需要交适当的许可证费。今年金山公司的WPS2000软件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零售价980元可以安装3个用户,30个用户只需10000元。

针对国外软件的在一些领域的实际垄断地位和相应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我国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干预。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制定适宜的政策,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和民族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民族软件公司暂时无力开发出有商业竞争力的操作系统软件,我国政府应一方面扶持民族软件公司,一方面鼓励、支持Linux自由操作系统和其他自由(共享)软件。去年以来,以开放源代码、免费使用为主要特征的Linux操作系统大获成功,年增长率超过200%,已占有17%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其稳定性和性能优于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我国完全可以在Linux基础上开发自己的软件底层平台,在Linux之上开发应用软件。由于Linux基本上免费,可以要求国产硬件预装,或同时预装Linux和Windows成为双平台,以形成PC操作系统市场的有效竞争。在信息家电市场,更不要步PC后尘让微软垄断嵌入式操作系统,要鼓励其他操作系统入市竞争。这样可以免于受制于人,保障国家安全,使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4、一丁、丹三,《无主题的1999-1999年上半年软件市场综述》,《联邦软件大世界》1999年7月8日。

6、周锦鸾等,《1999,中国软件企业关心的十大问题》,《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2月4日。